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废止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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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释义如下:第七条释义条文内容: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详细解读:本条是房屋登记一般程序的概括性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第六条 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发布与施行:该办法是建设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自2001年8月15日起施行。废止:自2008年7月1日起,该办法被《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废止。

房屋登记办法条文释义

1、《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释义如下:第七条释义条文内容: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详细解读:本条是房屋登记一般程序的概括性规定。

2、房屋登记办法释义为了规范房屋的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的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的权益,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的管理法》、《村镇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办法。【要旨】立法目的以及依据【释义】本条是根据《办法》的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依据的规定。

3、条文解读:不动产物权登记,最基本的效力表现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介绍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登记管理办法如下:①通常是为了加强房屋权属管理,为了维持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秩序,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方法。②主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和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所有权及由相关权利所产生的抵押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确实其归属。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及有关的登记文本、表格;房屋登记簿、房屋档案及有关证书、文本、表格填写与管理应当采用统一标准。第六条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机关管理。

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办理初始登记时,村民自建房屋必须提交宅基地使用证,农村集体组织建设的房屋必须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于村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不要求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对于村民组织建设的房屋则要求必须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办理机构: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办理。登记簿与人员要求 登记簿管理: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需建立统一的房屋登记簿,作为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人员资质:登记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审核人员需取得房屋登记上岗证书并持证上岗。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关事业单位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1、基本原则与法律依据 基本原则:机关事业单位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依法依规、统一管理、明晰产权、保障安全的原则。法律依据:主要参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2、第十一条 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和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第十二条 新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后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3、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第四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第二章 权属登记管理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和划拨(转让)办公用房应报市机关局审核同意,由市机关局负责管理产权。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搞好省级机关用房规划、建设和维修,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省级机关用房需要和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5、管理原则与范围根据《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含办公用房、技术设备用房、经营性房地产等)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统一管理原则,由许昌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事管局)统一管理。

6、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房改腾退房,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不含办公用房),关闭、停产、合并、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的房产,以及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房产等。国有房产按使用性质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大类。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国有房产的经营和管理。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内容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总则 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如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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